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项党内法规。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准则》和《条例》既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也为纪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尺子和工作遵循。贯彻落实这两项法规,各级纪委要带头树立高标准追求,守住底线要求,找准职责定位,不断深化“三转”,坚持挺纪在前,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要坚持道德高标准,远离纪律底线。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以道德为“高标准”,以纪律为“底线”,从顶层制度设计方面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笼子”。《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干部树立道德的“高标准”。它以“四个必须、八条规范”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对党员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基本指引,对党员干部在从政、用权、修身、齐家四个方面提出基本要求,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条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为党员干部划清纪律的“底线”。它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针对党员干部纪律和规矩意识淡漠问题作出纪律规定,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着力去除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强调他律。
这套全面从严治党的“组合拳”,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全党一体遵守的纪律和道德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内心深处把遵守两大法规作为政治责任、自觉追求和价值取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之成为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用《准则》的道德“高标准”、用《条例》的纪律“底线”来监督管理党员,使纪律真正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二要坚持纪在法前,用好“四种形态”。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依“纪”,一个依“法”,二者界限清晰,不能混淆。无数案例证明,“破法”者必先“破纪”。对此,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删除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纳入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充分彰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以贯彻两项法规为契机,树牢执纪意识,突出执纪特色,以纪律为标尺,抓早抓小,注重点滴积累,防患于未然。坚持提醒在前,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经常开展警示谈话、纪律诫勉,让红脸出汗、扯袖子咬耳朵成为常态;坚持实行检控类初信初访件办理“零暂存”做法,回应群众关切,提升信访主渠道的公信力;坚持违纪查办在前,快查快结,真正实现从查“违法”向查“违纪”转变,从“案件线索”向“问题线索”转变,从盯少数“烂树”向整个“森林”转变。
三要坚持学思践悟,强化责任担当。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准则》、《条例》两项党内法规的修订,使监督执纪问责的戒尺更严、更明、更加“给力”。作为纪律的执行者、捍卫者和监督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抓好学习贯彻,学懂弄通、学思践悟,全面掌握《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要求,通过学习提高执纪监督问责的能力。“惟正己可以化人,惟尽己可以服人。”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理念,自觉维护和执行党规党纪,带头践行“三严三实”,在遵守和执行《准则》和《条例》上当标兵、作表率,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赢得党和群众的信任。
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发挥《准则》和《条例》的“治本功能”,关键要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铁面执纪问责,敢于较真、敢于查处、敢于问责,切实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严肃查处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使之动辄则咎,防止“破窗效应”,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作者系中共安溪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