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纪委监委实践实务沙龙: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现、认定、取证难题
来源:泉州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5-11-13 10:03

“原始股股权交易型受贿,对其判断不能仅落脚于是否足额支付股本金,还应涵摄到原始股所具有的分红及上市后的巨大溢价等期待利益,行受贿双方权股交易所指向的对象也是该期待利益。”日前,在刺桐清风讲堂举办的实践实务沙龙上,市县两级40余名纪检监察干部围绕“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现、认定、取证难题”主题分享交流,其中市纪委监委第九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张翼作了实践经验分享。

当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花样翻新、层出不穷,部分腐败行为披着“合法外衣”、穿梭于“灰色地带”,其隐蔽性、复杂性给执纪执法带来严峻挑战。此次沙龙聚焦实践中的难点堵点,精选典型案例“解剖麻雀”,4名来自审查调查一线的业务骨干结合查办案例,从“发现路径、认定标准、取证要点”三个维度,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提供“实操手册”。

“以赌敛财型受贿犯罪最主要的特点是权钱交易的本质没有改变,请托人向受贿方输送利益的路径是直接的、目的是明确的。”市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三级主任科员邱主龙聚焦“无通谋型赌博贿赂”这一关键要点,详解如何通过梳理长期赌博输赢规律、印证职务关联事项等方式,分析“以赌敛财”的隐蔽性与迷惑性,厘清违纪违法界限。

鲤城区监委委员、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杨志权则围绕“正常民间借贷”与“受贿犯罪”的界限区分,交流“放贷收息”“投资分红”式利益输送的伪装手段与突破路径。“如果当事人并未实际出资,或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风险,尤其是获取的‘分红’与实际经营状况无关而实为公权力的对价,那么该行为就不再是简单的违规经商,以‘合作投资’为名,但实则可能涉嫌受贿犯罪。”

“即使‘借款’时无具体请托事项,但用事后兑现的‘利益’来反推‘借款’时双方心照不宣的‘权钱交易’故意。”泉港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陈成龙结合具体事例,从借款事由、还款表现等多方面解析了“借而不还”类新型受贿的认定难点与证据固定方法,“事后利益兑现印证了借款时权钱交易的默契故意,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互动交流环节气氛热烈,与会同志围绕“原始股股权交易型受贿犯罪数额认定的计算标准”“无通谋型赌博贿赂中主观故意的举证逻辑”等实操问题展开研讨,碰撞思想火花,为今后做好分析、认定、取证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和启发。

文字:林实升

图片:廖晓婷

【责任编辑:蔡奇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