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区别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20-09-12 09: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

  所谓“合”,首先,在适用范围上,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其次,违法情形上实现统一。此外,两者在种类和适用规则上实现统一。

  所谓“分”,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指名称上,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

  二是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就是“一过不能两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三是政务处分和处分的程序和救济制度不同。

  在实施政务处分与处分时,监察机关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要积极沟通协调,避免工作冲突。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是给予政务处分还是处分,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及违法案件由哪个主体调查处置更为合适等因素统筹把握,不能有本位主义。在实践中,既要防止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公职人员抢先处分,规避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情况,也要避免监察机关大包大揽,不加区分都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况。如果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监察机关应当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庄秀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