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纪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09-19 16:18

 

    肖某某,中共党员,贵州省大方县房征局财务股股长。今年3月,办案组在查办该局原局长吴某某案时,发现肖某某行贿问题线索。

    经查,2017年12月,大方县房征局选派肖某某到贫困村担任第一书记助力脱贫攻坚。得知消息后,他送给吴某某五千元,请求换其他干部,吴某某应允。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肖某某利用职务便利,5次共计收受工程老板赵某某所送现金2.8万元。

    2018年8月3日,大方县监委给予肖某某撤销房征局财务股股长职务处分,职务工资降为办事员工资,收缴2.8万元入国库。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案例提供:贵州省大方县纪委监委 绘图:林菲

【责任编辑:庄秀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