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
来源:永春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8-07-23 15:02
日前,永春县纪委监委出台《永春县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贯彻执行。

    日前,永春县纪委监委出台《永春县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贯彻执行。这是永春县纪委监委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干部,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部队”的切实举措。

    据介绍,“十不准”包括:不准发表、传播任何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社会公德的言论;不准拉帮结派、组织或参加小圈子活动;不准阳奉阴违,对组织隐瞒个人有关事项;不准私自处置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和涉案款物;不准私自打听案情,插手、干预案件处理,以案谋私;不准采取不当审查调查措施,搞诱供逼供、变相体罚或篡改、伪造、隐瞒、销毁证据,违规办案;不准泄露信访举报、审查调查等工作秘密;不准与监督联系、被巡察单位和有关个人及审查调查对象进行任何形式的非公务往来和宴请;不准在工作时间、执行“留置”任务和其他公务活动期间饮酒;不准打官腔、摆架子、耍特权,作风漂浮、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脱离实际,贪图享受、腐化堕落。

    永春县纪委监委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践行“十不准”行为规范,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严于律己的良好作风,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做遵守纪律的标杆。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永春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江渊表示,出台“十不准”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制约,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引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当好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表率,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十不准”规范出台,既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高标准、严要求,又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关心关怀,发现问题的苗头及时咬耳扯袖、谈心谈话。

    严管就是厚爱,永春县将严格按照行为规范“十不准”,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各项纪律的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防止“灯下黑”。

【责任编辑:庄秀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