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生活制度:通常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等,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等。民主生活会,是通过开展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转变作风、提高党的战斗力为目的的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党章》、省委《指导意见》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除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参加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即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当年第四季度至次年的2月。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1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及处置: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如果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不”党员及处置: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总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申请入党需要具备的条件:(1)年满18岁;(2)中国公民;(3)各阶级阶层的先进分子;(4)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5)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6)执行党的决议;(7)按期交纳党费。
发展党员工作的四个阶段及“三备案一预审”制度:一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环节,增加了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二是在发展对象的确定环节,增加了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三是在预备党员接收环节,增加了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的内容;四是在预备党员审批环节,增加了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规定。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制度:每季度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认识和表现情况;党支部一般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制度: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并把培训情况写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相应栏目。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制度: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接转权限:在福建省范围内,基层党委之间可以互相直接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跨省的,要经过市直党工委、市委组织部接转。
党员介绍信(证明信)丢失的处理: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过期介绍(证明)信的处理: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党籍管理制度:党员的党籍是指党员的资格,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开除党籍,就失去了党籍。党员因私出国出境探亲、旅游、自费留学应当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出国出境定居应当办理停止党籍手续。因私出国出境超假党员处理:⑴超假时间短,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组织生活。⑵无故超假半年左右,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可恢复组织生活。⑶无故超假一年以上,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交纳基本要求:自觉,即必须本人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交。按时,即必须按月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按月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或预交党费,但补交或预交党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足额,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不可以少交,但自愿多交不限。预备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上一级党组织全额上缴党费,上交《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副本,索取党费收据;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