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让“四种形态”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6-05-31 15:40
2015年,福建全省廉政谈话函询、轻处分及组织(适当)处理人数占处理总人数的77.79%,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比例约3.9∶1。

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柱状图

  2015年,福建全省廉政谈话函询、轻处分及组织(适当)处理人数占处理总人数的77.79%,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比例约3.9∶1。2016年1-3月,这两组数字分别是83.71%和3.6∶1。

  这是福建省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交出的成绩单。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王岐山同志去年9月来福建调研时首次明确提出的。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先行一步,积极响应,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倪岳峰指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监督执纪理念的创新突破,必须成为衡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党委发力、纪委聚焦,把严明纪律落实到监督管理之中

  “四种形态”是不是意味反腐败工作的转向?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是谁?“四种形态”这一新理念提出之初,不少党员干部有这样的困惑和疑问。

  2015年9月,福建省委常委会议在传达贯彻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重要讲话精神时,省委书记尤权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自觉在“全面”上下功夫,主动在“从严”上下力气,依照党章和党纪管党治党。要落实好“四种形态”要求,特别是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在今年初的省纪委全会上以及带队开展责任制检查时,尤权再次强调要实践“四种形态”,坚持严惩极少数、管住大多数。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倪岳峰也指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新要求,更是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用好“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党组)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他同时要求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切实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2015年10月,省纪委出台贯彻落实王岐山同志来闽调研讲话精神的“十条举措”。此后,又专门下发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统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的思想认识,找准职责定位,明确履职思路。

  在如何抓好“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上,福建省探索形成了以“两个责任”为抓手,用问责追责倒逼工作落实的有效途径。

《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

  早在2014年,福建就出台了落实主体责任意见、落实监督责任意见、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责任制省级检查办法等文件。同时,严格实施“一案双查”,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加强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督促各级纪委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在此基础上,2015年出台了深化落实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明确27条具体措施,进一步形成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常态化机制,构建了以党委为主体、多方配合、齐抓共管抓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良好局面。

  针对厦门市、区两级环保系统发生的5名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省纪委责成厦门市纪委启动“一案双查”,给予市环保局时任主要领导谢海生免职处理。省纪委还否决了谢海生拟调到其他系统下属单位任领导职务的提名;厦门市纪委对其受贿问题予以立案审查。谢海生问题的查处,在全省党员干部中引起强烈反响。

  来自福建省纪委的数字显示,2015年,全省开展“一案双查”392起,143人被党政纪立案;共对1179名领导干部、10个单位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治病于初起之时

  如何体现“四种形态”的要求,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福建省纪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全省廉政谈话函询、轻处分及组织(适当)处理占70%以上”的目标要求。

  为实现这一目标,福建省在各级各部门全面实施廉政谈话提醒机制,探索一套集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和巡视谈话为一体的谈话提醒工作体系。该体系确立了“三个可以谈、三个不能谈、三个优先谈”的廉政谈话原则,做到防微杜渐,促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悬崖勒马,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监督执纪的常态。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纪委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一些同志在接受谈话时当场面红耳赤,感到羞愧难当,有的甚至流下悔恨的泪水。”对于谈话提醒的效果,福建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有时是谆谆劝导,有时是当头棒喝,目的都是让相关党员干部得到警醒。

  2015年,福建省对5808名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给予轻处分和组织处理4749人。

  防病于未发,治病于初起。福建省在坚持早教育、早提醒的同时,还注重从群众反映的问题入手,在市县乡三级纪委和省市县三级纪委派驻机构推行检控类初信初访件办理“零暂存”,对信访件实行百分百核查处理,发现苗头性问题马上采取信访谈话或函询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

  “信访举报件办理‘零暂存’克服过去‘线索养案’的思维,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实践,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漳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远如是说。

  前不久,有群众反映省直某单位领导在2012年8月曾到外省公款旅游问题。尽管线索模糊,省纪委还是对其进行函询提醒。三次函询,一次比一次严厉。“这是我参加工作30多年来,第一次受到如此刻骨铭心的教育,第一次从灵魂深处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在材料说明中,他这样深刻反省。

  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

  2015年10月,福建省纪委发出的三起通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福建中旅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衷梅英因违反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按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福建省人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小梅违反保密法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职处分,按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武夷山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春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打高尔夫球,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福建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的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案件信息

  这三起案件,就是福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这一形态做出的相应处理,甚至采取“断崖式”惩处,发出了有腐必惩、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对一些涉嫌严重违纪但构不上违法犯罪的,坚决以“刮骨疗毒”的方式,治病救人,形成震慑,让违纪者痛彻心扉,悬崖勒马。

  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偏差,福建省纪委相关负责人指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能简单地做加减法,抓早抓小的力度要加大,但惩治腐败的力度不能减,该查处的就要坚决查处,绝不放过。”三明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游宇飞也表示:“对那些经组织上反复提醒、告诫仍然不知止、不收敛的党员干部,要坚决立案审查,直至移送司法。”

  漳平市溪南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叶科伟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不到半年,他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过去一年,福建省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2156人,移送司法机关859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前三种形态好比给党员干部拉上三道纪律防线,只有一条比一条紧,尽可能把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挡在法律红线之外,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对象才可能成为‘极极少数’。”倪岳峰表示。

  科技助力、实时研判,用“四种形态”检验工作成效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要加快信息化步伐,建设从中央纪委贯通到县级纪委的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为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

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

  福建省纪委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2015年11月18日,福建省在全国率先研发启用“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为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搭建了一个科技平台。

  倪岳峰表示,研发全省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是贯彻落实王岐山同志来闽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目的是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各级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真正成为广大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

  据省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该系统采取网络化管理模式,实时收集反馈各地“谈话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审查、移送司法、一案双查”等监督执纪信息,实现省、市、县三级纪委数据传送“直通车”。目前,全省94个市、县两级纪委和50家省直派驻纪检组,全部与省纪委实现互联互通,监督执纪信息直达省纪委。通过该系统,省纪委领导可在办公室全面、客观、实时了解各地各部门的监督执纪成效。对存在力度减弱、节奏放缓、“四种形态”推进不平衡等现象,及时进行精准督办,有力推进了全省监督执纪工作深入开展。

  数据显示,去年10月到今年4月中旬,该系统已经录入了超过9000条的监督执纪信息。

  “快速的信息反馈,得益于数据直报模式的转变。只有数据清楚、情况明白,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工作指导才会更加精准、到位,从而有力推进全省监督执纪工作的深入开展”,省纪委案管室负责人如是说。2015年,全省各级开展纪律审查7070件,同比上升22.34%。其中,厅级22件、处级281件,分别同比上升29.41%、47.12%。

【责任编辑:宋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