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实行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制度
来源:泉港区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4-12-05 16:07
为进一步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事项的监督,近日,泉港区出台《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事项的监督,预防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近日,泉港区出台《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该区施工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性投资项目,评估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矿业权出让项目,总货值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等项目,必须向区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规定》明确,由实施该项目的法人或单位在项目正式实施前、正式实施后、竣工验收后三个阶段填报相应的报告表,并根据内容出具书面材料报区纪委执法监察室备案;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动的,应随时报告变动情况。

    与此同时,该区建立了重大项目档案登记制度和资料数据库,实行项目台帐式管理,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现场监督、全程监察等方式,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对重大项目报告中出现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等现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黄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