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出台《泉州市厉行节约文明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举办婚庆事宜时应坚持从严、从简、文明、节俭、廉洁办事的原则。《暂行规定》明确,单方举办婚宴,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5桌(每桌不超10人),婚嫁双方联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5桌(每桌不超10人);不得在新闻媒体做广告或庆贺;婚礼用车不得超过5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其子女举办婚礼,原则上不邀请非亲戚关系的人员参加,也不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举办的婚礼。不得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礼品。操办婚礼7个工作日前,填写《泉州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举办婚礼报告表》,说明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在营业场所举行的生日、乔迁、升学、升迁、参军、就业、开业等庆贺事宜的宴请。丧事应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规定。不准动用公务用车。违反《暂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