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释义:法律责任(一)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4-03-03 11:22
长期以来,行政许可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为法律责任的不明确或者缺位。

    长期以来,行政许可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为法律责任的不明确或者缺位。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活动中,以及被许可人在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方面,其问题主要是: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大量设定行政许可,使行政许可有泛滥之势;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甚至出现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存在各种腐败现象;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的违法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一些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予以救济;等。

    在被许可人方面,其主要问题是:一些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一些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转让许可证,或者超越行政许可的范围从事违法活动;一些被许可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方式,逃避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一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取得行政许可而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等。

    为了保证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活动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必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章的内容就是针对上述具体情况作出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改正或者撤销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规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谁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有权在什么样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关系到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长期以来,在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行政机关中乱设行政许可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从源头上解决行政许可领域的诸多问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本法第二章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种类,以及行政许可的具体设定机关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律可以对本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各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根据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本法的上述规定表明,在我国,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只有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的部委办局,除省级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没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无权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级各类机关如果擅自制定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即属于违法行为,其设定的行政许可无效。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无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国家机关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予以撤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既可能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是权力机关。有权责令改正或者撤销违法行政许可的机关也主要包括两类机关,一类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比如,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者撤销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所属各工作部门改正或者撤销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上级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之一就是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领导和监督,所以,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靠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随时予以纠正。第二类是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权力机关。比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现同级人民政府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即可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要求该人民政府改正或者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改正或者撤销其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要求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其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

    有关机关在责令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撤销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同时,对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处理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程序不健全,或者即使有法定程序,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按照法定程序为申请人办理许可申请。程序不健全,或者有程序却不按照程序办事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官僚主义作风盛行;个人或者组织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会“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行政管理效率降低;行政许可中的腐败现象随之产生;等。针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这些问题,本法专门对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以及一些特殊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其他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具体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违反了法定程序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内容就是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各类情形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在行政许可实施中,收到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却久拖不办的现象比较普遍,个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甚至借实施行政许可对申请人“吃、拿、卡、要”。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否则即属于违法。二是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即属于违法。三是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其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否则即属于违法。四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实践中,个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五是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否则即属于违法。六是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否则即属于违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即应当依据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追究这一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有两个:一是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当然也是其领导和监督的重要内容,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即有权予以处理。二是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中的问题,并有权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对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据此,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就是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重要内容。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即可予以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中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方式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是指责令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其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给予的处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不同处分。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项具体的行政许可从行政机关的实施到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都与被许可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作为被许可人,为实现其自身利益,既有可能被迫采取正当的或者不正当的手段,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种利益,也有可能主动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以取得或者保护其在行政许可中的利益。而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需要依靠其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开展工作,因此,行政机关有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中,违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比较严重的,甚至一些高级干部都因为在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而堕落为犯罪分子。因此,本条专门规定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也包括依据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最典型、最普遍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主要是指刑法中的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以下刑事责任:一是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是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是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上述犯罪行为,依法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对其实施行政处分。从总体上说,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实施行政处分,但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现象,影响很坏,特别是在当前反腐败形势相当严峻的情况下。给予行政处分时,应当加大力度,从重处分,比如,多采用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处分。行政处分依法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或者该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

【责任编辑:林丹霓】